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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砰———”一聲撞擊,雙流的李先生眼睜睜看著同車的弟妹被撞出車外,不幸被自己駕駛的轎車碾壓身亡。這一撞卻撞出了一個法律難題,在保險理賠和訴訟中,李先生迷糊了:被他的車碾死的弟妹算“車上人員”還是“第三者”的車外人員?
  保險公司認為死者是車上人員,拒按第三者險理賠;一審法院認定死者由車上人員轉化成了車外人員,判決按第三者險賠償;二審法院認定死者身份不能轉化,不能按第三者險賠。不同理解,不同判決,李先生的賠償金額懸殊數十萬。
  事發:
  親戚被撞出車外被本車碾死
  在雙流華陽經營冒菜館的李先生因為接送親友而釀成的車禍,不但給兩家人的關係平添了不快,更憋屈的是,跟保險公司的理賠訴訟最終落得了敗訴的結局。
  去年中秋晚上,李先生開著自己的比亞迪轎車,前往車站接前來做客的弟妹祝女士。不料,在路上,李先生的轎車撞上了一輛雪佛蘭轎車,巨大的撞擊波將沒系安全帶的祝女士瞬間甩出車外,而李先生駕駛的轎車側翻,剛好碾壓在祝女士身上,致其當場死亡。事故責任認定比亞迪轎車負主要責任,雪佛蘭轎車負次要責任。比亞迪轎車在人保成都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和20萬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但由於死者系本車乘客,保險公司拒賠。
  一審:
  死者轉化為了車外人員
  經協調,雪佛蘭轎車一方付了11萬。“我拿出積蓄,還借了幾萬元,一共賠付了死者親屬12萬元。”李先生告訴成都商報記者,當時想自己墊付了,保險公司能賠付,沒想到理賠無望。死者親屬將兩車車主及承保的保險公司告到法院,要求給予56萬餘元的損失賠償。
  雙流法院一審認定死者由車上人員轉化成了車外人員,支持按“第三者”身份賠償,認定事故賠償損失為56萬餘元,判決由兩車共計賠償交強險22萬元,剩餘34萬元由比亞迪車主李某承擔70%,即23.89萬元,其中,被告人保成都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範圍內先行賠償20萬元,剩餘3.89萬元由李先生自行賠償;雪佛蘭車主承擔30%,即10.24萬元,由信達四川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範圍內賠償。
  二審:
  認定死者屬車上人員
  承保比亞迪轎車的人保成都公司上訴指出,死者祝女士系車上人員,不屬於交強險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
  成都中院二審認為,“本車人員”與“車上人員”的區別是固定的,因交通事故的撞擊等原因導致車上人員脫離本車的,不存在“轉化”為第三人問題,上述人員仍屬於“車上人員”。死者祝女士應認定為“車上人員”,不屬於保險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不應由本車保險予以賠償。同時,根據最高法司法解釋的規定,交強險第三人的範圍,不包括車上人員。據此,判決事故損失56萬餘元,首先由雪佛蘭轎車交強險賠償11萬元,剩餘45萬餘元由比亞迪轎車司機自行承擔70%,即31.5萬餘元,雪佛蘭轎車司機賠償30%,即13.5萬元(由信達四川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範圍內承擔)。拿到這份終審判決,李先生雖然也尊重法院的判決,但感嘆“買保險還有什麼意思”。
  新聞鏈接
  “第三者”和“車上人員”可轉化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8第7期中刊載一起類似案例指出:判斷因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交通事故而受害的人屬於“第三者”還是屬於“車上人員”,必須以該人在交通事故發生當時這一特定的時間是否身處保險車輛之上為依據,在車上即為“車上人員”,在車下即為“第三者”。
  同時,由於機動車輛是一種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於機動車輛之上,故涉案機動車輛保險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車上人員”均為在特定時空條件下的臨時性身份,“第三者”與“車上人員”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變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時空條件的變化而轉化。
  成都商報記者 周茂梅 孫兆雲  (原標題:一審死者是“第三者” 二審變成“車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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