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福州6月27日電 (金曉靜)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法院27日對外披露,該院26日分別對被告人陳某環境污染一案、翁某環境污染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並當庭宣判,被告人陳某因犯污染環境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被告人翁某某因犯污染環境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
  這是自去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實施以來,福州市宣判的首批污染環境刑事案件。
  據介紹,2013年1月至2013年8月8日期間,被告人翁某某未經環保部門審批,未建廢水處理設施,在其位於福州市倉山區城門鎮城門村城樓一租用的廠房內,雇佣工人非法從事配件鍍鋅加工,並將生產廢水通過暗管直接排放到車間外的暗溝,穿過馬路排入對面的雨水溝。
  經福建省環境監測中心站監測報告認定,該廠車間地面水總鉻含量57.8mg/L(超標56倍);車間外暗管排放口總鉻含量70.8mg/L(超標69倍),均不符合廢水排放的國家標準即《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GB21900-2008)。
  而被告人陳某2013年4月至2013年8月5日期間未經環保部門審批,未建廢水處理設施,在其位於福州市倉山區蓋山鎮租用的廠房內,雇佣工人非法從事配件鍍鋅加工,生產的廢水從清洗池內用移動水泵直接抽至下水道排放,部分電鍍廢水漫流在車間地面上,並通過車間下水道直接排放。
  經福建省環境監測中心站監測報告認定,該廠清洗池六價鉻含量47.9mg/L(超標238倍)、總鉻含量89mg/L(超標88倍);地面清洗水六價鉻含量47mg/L(超標234倍)、總鉻含量124mg/L(超標123倍),均不符合廢水排放的國家標準即《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GB21900-2008)。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翁某某均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污染物,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案發後,被告人陳某、翁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庭上,翁某、陳某均表示,自己不清楚開設電鍍廠要辦理相關手續,也不清楚電鍍廠所排放的污染物會污染環境;到檢察院起訴時才知道自己所做的事是違法的,十分後悔。(完)  (原標題:福州宣判首批污染環境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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